家庭财产保险


(l)保险财产包括: ①家用电器、照像器材、文化娱乐用品等; ②衣服、卧具; ③装修、家俱、用具及其它生活资料; ④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,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。 (2)不保财产包括: ①金银、首饰、珠宝、货币、有价证券、票证、邮票、古玩、古书、字画、文件、帐册、技术资料、图表、家畜、花、树、鱼、鸟、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; (注:金银、首饰等可作为家财险的附加险投保) ②日用消费资料; ③自行车; ④房屋及其附属设备,特别约定除外。 (3)责任范围包括: ①火灾、爆炸; ②雷雨、冰雹、雪灾、洪水、地陷、龙卷风、泥石流; ③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(外墙、屋顶、屋架)倒塌; ④飞机坠毁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,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。 (4)除外责任包括: ①战争、类似战争行为、敌对行为、武装冲突、没收、征用、罢工、暴动引起的损失; ②核子辐射和污染; ③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; ④家用电器(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)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、碰线、弧花、走电、短路、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; ⑤虫蛀、鼠咬、霉烂、变质以及因物质变化所致财产自身损失; ⑥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。


